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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3 許瑋倫車禍助理司機有責任 被起訴過失致死

【星島網訊】台灣年輕女藝人許瑋倫2007年1月26日深夜和助理開車南下拍戲,在中山高苗栗三義路段155.45公里發生車禍不幸身亡。檢方經過五個月的調查認定,許的助理林怡汶,及從後方追撞的大貨車黃姓駕駛有明顯過失責任,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人。

  據《星島日報》報道,針對許瑋倫車禍身亡的意外,台灣苗栗地檢署透過證人描述和現場跡證終於重建事故當時的情況,認定由助理林怡汶駕駛的小轎車,行經中山高南下155.5公里處時,不慎失控先撞上護欄。而根據國道警察指出,遭遇第一次撞擊的林怡汶曾經打電話報警,大約經過3分16秒的時間,後方有兩部車輛閃避經過,林怡汶有時間擺設警告標誌,卻沒有進行安全維護,才會接著遭到大貨車追撞。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興華表示,因調查跡證認為林怡汶駕駛這部車輛有業務過失,貨車駕駛黃碧祥則疏忽未注意車行狀況,也有過失;檢方依照五次的傳喚偵訊,將兩人分別依過失致死以及業務過失起訴,不過檢方沒有具體求刑,主要原因是希望肇事者能和許瑋倫家屬達成賠償和解,負起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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