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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討論]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幾點說明 [打印本頁]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9-18 16:30     標題: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幾點說明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聲明稿已經傳給法務部部長信箱與某些媒體,沒有經當事人同意,
純屬本人個人行為,有人可能認同,有人可能不認同,諸如不尊重許家人之類的看法
  事實與證據證明許瑋倫在撞擊護欄瞬間就被側邊氣囊撞昏,本人不是當事人,聯絡
過的立委辦公室人員,蘋果日報人員都會質疑說,你不是當事人,也沒有當事人同意或
授權,那你要追究什麼,而且案件已過了6,7年了.本人無法連絡當事人,有人能轉
告許家人的,是否願打電話給蘋果日報,東森電視等,表明當事人態度,媒體可能比較
有意願派記者到場.如果當事人心意已定,不願再追究的話,那也沒辦法,個人只能呼
籲,希望,就算不計較許瑋倫個人的公道,人格,名譽,基於社會責任,也應該調查清
楚,否則不但是縱容肇事兇手,也等於縱容無能的檢調,司法人員,下次再發生類似許
瑋倫案件的不幸事件,又是死的不明不白.
星期六下午三點最好的情況是法務部有人到場,也有媒體到場,最壞的情況是除了本人
,沒半個人到場,那也沒辦法,本人會在星期六下午兩點半到大鵬國小旁,等到三點,
有人到場就調查討論,沒人到場就打道回台北,算是雞婆一次.有人認同又有空閒,願
到場的,請於星期六下午三點到場.

=======================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聲明稿
關於發生在民國96年1月26日的許瑋倫車禍案,已經有民眾用刑事告發狀向法務部所屬原承辦檢察署提出告發,明白指出起訴跟判決事實認定完全錯誤,被害人等同被自殺,任何有法制,有人權的國家都不能容許的,原承辦檢察官依然死不認錯,硬坳到底,拖了十個月仍然不起訴處分,繼續錯誤的起訴書,錯誤的判決主文照抄一遍,承辦股的書記官還跟告發人放話說,你要去找立委,民代,壹週刊,蘋果日報,那是你的權利,一副你能奈我何的模樣,那我們也不用去找立委,民代,壹週刊,蘋果日報,我們直接訴諸社會公評,這起許瑋倫車禍案,或許瑋倫命案,是公訴罪的案件,涉及的是人民的生命權,不只是疑似,而是顯然遭到非法侵害,證據通通在第二天報紙或平面媒體白紙黑字都有報導。
前任檢察總長有時間介入政爭,幫某某人鬥爭立法院長,法務部長有時間對太陽花學運學生展開政治追殺,自己法務部主管,監督的業務卻放著不管,社會大眾不會接受這種爾俸爾祿民脂民膏,領人民納稅錢卻不盡職責的公務員,我們要求法務部出面回應,公開調查證據,時間訂在103年9月20日下午三點,地點訂在新北市萬里區福田妙國山下,大鵬國小旁邊,福田妙國指示牌上去100到200公尺的路段,該路段有現成的紐澤西護欄,不會影響交通。我們要求法務部屆時派負責本案的檢調人員到場,並連絡總代理汎德公司支援一部同型小客車到場配合調查,負責本案的調查人員會調查就當場調查給民眾看,給媒體記者看,是否有到達最高法院說的八九不離十,或是根本一丈差九尺就胡亂起訴,負責人員不會調查,民眾當場教你怎樣調查。
本聲明稿除傳送到法務部部長信箱外,同時傳送到民間司改會,親民黨,台聯黨,民進黨,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TVBS,東森電視,民視,三立電視,並張貼在公民1985臉書,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臉書,法眼黑與白臉書,視同已經完成公開聲明。

        聲明人即告發人 鄭OO
作者: 小鷹    時間: 2014-9-19 19:02

很有耐心與毅力 令人佩服

有人認可 有人不認可
認可則還存著一絲希望
不認可則不希望舊事重提 挑起傷心處
又或者是討回公道又怎樣.....之類的話

支持 但無法到場 :()  
當初響應活動的幾位重要"幹部" 都不知去向 難聚集了
加上時間已久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9-20 01:11

因颱風來襲,天候不佳,活動取消,僅此告知,若有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作者: 最後一個    時間: 2014-9-26 09:03

小弟為你這幾年契而不捨的精神感到佩服,
但也為你約定到臨頭了才說取消感到不解....

這兩種意志是相反的,
有時間不如常去妙居陪陪瑋倫吧
現在一年頭尾,已經很少碰到人專程去陪她了,
有心的話就去陪她一下囉 ^^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9-26 22:48

歹勢,因為想到有直接了當的方法,不用勞師動眾,若有造成不便,再次敬請見諒
這個小烏龜不用麻煩別人,通通讓開,讓我來就行了
案情有突破時,有機會再去了,各位許瑋倫的粉絲有空當然多多去陪她了.
作者: 小鷹    時間: 2014-9-28 13:08

日子久了 回歸平靜 大家都有自己的事要忙 相信有空的一定會去看看瑋倫
作者: 夜晚星辰    時間: 2014-9-30 20:12

你要汎德支援一台同型的車,請問你拿什麼實際行動來證明,你的理論是對的呢?
車商不是笨蛋,一台同型的車售價多少,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另外現在電腦科技很發達,請問你為什麼不利用這項科技去證明你的理論是對呢?
電腦模擬的科技,如今已經廣泛應用在工程方面,相信有一定的可靠度了。
MATLAB是一套不錯的電腦模擬軟體廣泛的應用在工程,物理…等領域。
如果第四種可能大大,需要的話,小弟可提供給你。當然還需要靠你自已寫模擬程式了。
去證明你的理論是對以及當時的G力是否已經達到側邊安全氣囊作動的唯一條件呢?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0-1 14:26

王炳忠同學你好  王炳忠同學再見
作者: 飛影    時間: 2014-10-3 18:14

你可以打得再爛一點嗎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0-4 02:37

給 最後一個
本論壇畢竟是別人的地盤,某些事不適合討論,多年來你似乎對此事沒興趣,不過此事有新
的狀況,個人不是倫迷,去福田太遠,你有興趣,意願見個面聊聊的話,可約在台北車站附近,
晚上6-9點,看是你要打給我或留你手機號碼在小鷹論壇上,沒意願當然只有作罷.
作者: 夜晚星辰    時間: 2014-10-4 03:53

to 第四種可能
對於你po的帖的內容,我有幾點疑問,可以請你解答嗎?
1、你說瑋倫在撞擊護欄瞬間就被側邊氣囊撞昏。那我請問你第一撞擊點是在駕駛座那邊?還是副駕駛座呢?
2、你說瑋倫在撞擊護欄瞬間就被側邊氣囊撞昏,當時撞擊力道是否有達到安全氣囊作動的條件呢?這點可以請第四種可能,證明一下嗎?
因為我看過國內外的相關論文,都很明確的說明,安全氣囊作動的條件,衝擊力道要到達一定的力道,才會去觸發氣囊的充氣,

[ 本帖最後由 夜晚星辰 於 2014-10-4 03:56 編輯 ]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0-4 21:56

在小鷹的論壇有PO幾張圖,有興趣可以去看,時速120公里,小角度撞護欄,側向分力90%以上,
側邊氣囊如果沒爆,這家車商或車廠就慘了,搞不好幾萬台車都要召回檢修,當時的車測中心
安全專家,福斯副理,資深修車技師,業者陳金池都說媒體報導有問題.
作者: 飛影    時間: 2014-10-5 16:38

所以你說的報導真相是?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0-5 23:21

媒體記者隔天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因為搶新聞,沒時間求證,想說撞擊力很大,一噸小車
被15噸大貨車撞到,有如雞蛋碰石頭,照理說應該都會爆,想當然爾,把側邊氣囊有爆開,說
成好像是貨車追撞爆的,又去質疑前方氣囊為何未爆,是未經求證的錯誤報導,之後就沒
有人去注意側邊氣囊有爆開這回事,然後車禍鑑定的太外行,檢察官太打混,就....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0-17 13:48


刑 事 告 發 狀

告發人:XXX      國民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號
住    址:台北市__________________

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487號刑事判決,原第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29號,96年度偵字第190 號),即發生於民國96年1月26日晚間女藝人許瑋倫車禍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0 條提出告發事:

本案兩個重要證據,側邊安全氣囊有爆開,一經調查即可認定,被害人在擦撞護欄時,即被
側邊氣囊保護到頭部,同時也被撞到右側太陽穴部位,必然當場昏迷.助理即被告林怡汶右臉頰擦傷,一經調查即可認定,不是在駕駛座造成的,原第一審檢查官非但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
利的證據,到了判決書還被竄改成右下背擦傷,同有可議.

茲檢附圖檔資料與法務部回函,請貴署重新調查,還被害人清白與公道.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3年   9月  30日
具狀人:                          (印)     

=========
   
10300179960–法務部部長信箱
法務部部長信箱 (tpm-hld4@mail.moj.gov.tw)

______君:您好!

您於103年9月17日致本部之電子郵件已收到。您所提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為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因您來信未述明承辦地檢署,致無法移送,如您有具體事證,請逕向該管轄地檢署陳述,檢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

二、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0-17 14:24

台中高分檢回函圖檔無法上傳,貼在小鷹的論壇.
作者: 最後一個    時間: 2014-11-2 20:17

小賢找第四種可能
他要我跟你說,他有資料要給你
不過....

好吧,我只是代會轉達而已
不方便置喙@@

[ 本帖最後由 最後一個 於 2014-11-6 20:21 編輯 ]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1-3 09:07

有必要可傳我email信箱,有發短消息給你
作者: 最後一個    時間: 2014-11-6 20:26

小賢的ID(第五種可能)不能發短消息,所以不能把第四種可能的mail給你
小賢要第四種可能的信箱,說有要事找你,以上傳達完畢,Over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4-11-7 06:36

可以傳 karl549643@yahoo.com.tw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5-4-15 22:18

關於去年底向苗栗地檢署告發一事,在此做一個說明
去年11月初接到苗檢的傳票,7號早上11點到苗栗出庭,一個叫唐生智的檢,大概簡單說,一開始
問說告發誰,我說沒指名告發誰,是告發兩個重要證據沒調查,實質當然是告發林怡汶的,再來
問說家屬好像沒反應,你這樣會不會有點...,意思是雞婆,我說總不能每個家屬都要像蔡學良的
母親一樣絕食抗議才叫有反應,這個檢就說,也不是這樣說啦,不過不過...,再來就很囂張講,你
去跟法務部告發沒有用啦,法務部還是轉到我們這裡,你去跟台中高分檢告發也沒用啦,台中
高分檢跟我們是同一邊的,你叫我重新調查重新鑑定,那是不可能的事,根本找不到人鑑定,跟
本沒有人願意鑑定,像哪個哪個案子,根本沒有人要鑑定,也沒有人要當證人啦,我說,阿這個側
邊汽曩有爆開是第二天就知道的事,這個唐生智就說,人家廠商沒義務要把它還原,也沒經費啦
,然後又講到右臉頰擦傷被竄改成右下背擦傷,這個唐生智翻翻告發狀,就說 喔,偽造文書?你要
告他偽造文書?我說我不是當事人,當然沒權利告,但是被竄改是客觀事實,這個唐生智又扯到
別的地方,我是一路晃頭兼吐大氣,我說你們這個檢察官,不是跟2,3十年前一樣,除了問自白,跟
本沒有能力調查實質證據,我是在跟他吐嘲,結果這個唐生智竟然理直氣壯,理所當然回我,可事
實就是這樣,要不然你去請江宜樺幫我們解決,那時江宜樺還沒下台.這個唐生智當然知道本人
很不滿意,又說要不然你去檢察官評鑑會檢舉我,我又沒有怎莫樣!再來就說那就這樣了,我下面
還有別的案子,我說不然你們檢察署有沒有實習檢察官比較有空的,請他查,這個唐生智一臉面
有難色,不置可否,我想說顯然是他上面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都事先喬好的,基於家醜不可外揚
原則,找他地檢署最老油條,最皮最會耍無賴的,出來把你打發掉,我說你既然硬說沒有能力調查
,再講下去也沒意思,那就把它簽結,留個紀錄,然後書記官就印出一張紀錄,一張雙面,前面幾條
也是很不爽,最後一條有直接寫明,告發人指稱檢察官除了問自白,不具備調查實質證據的能力,
然後簽個名,就出來了.

過兩星期,接到苗檢的掛號信,看了當然很火大,一來本人也不是當事人,再來選舉快到了,天氣
冷,快過年了,沒再理會這件事,等過完年天氣變熱,比較有活動力,在此說明一下,也說一下本年
度二項預定工作計畫,因為需要有人幫忙,在此說明.

貨車司機的第一審判決是2008年1月8號對外公布,他的審判期日或言詞辯論庭應該是更早半個
月前,言詞辯論庭的更早至少10天前,法院應該有寄傳票給這個林怡汶,要她當天幾點到第幾法
庭報到,沒有法官會白目到連傳票都沒寄,這個林怡汶顯然是跟她父親跟請的律師商量過,一旦
當天到庭,法官一定叫她要具結,一旦具結要受偽證罪刑事責任,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緩刑,這
個林怡汶顯然是心虛,心裡有鬼,不敢到庭,然後就由她家人向法院回覆,說這個林怡汶因為腦震
盪還沒好,還有近程記憶喪失,精神狀態時好時壞,每天都要做復健治療,還經常要去埔里的醫院
作回診,所以當天無法到庭,本來依照刑事訴訟法287-2條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
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跟釋字582號解釋,這個共同被告林怡汶沒有以
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也沒行交互詰問,她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但是這個法官顯然不敢做出無罪
判決,因為肯定會被罵死,所以他吃定貨車司機是南部鄉下老實人,顯然對法律一竅不通,連律師
都請不起而用公辯,所以跟這個姓江的公辯ㄔㄔㄘㄘ,就把貨車司機違法判決了.但是也留下一
個判決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的尾巴,而且上訴期無限久,非常上訴最久的紀錄是一位王姓
律師14年內聲請了50次才被提起非常上訴.而且撤消發回重審.
法律程序:
1.貨車司機向檢察總署提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理由)書
2.檢察總署分案檢察官審查後,如果認定符合提起非常上訴要件,簽報檢察總長
3.檢察總長也認為符合提起非常上訴要件,以檢察總長名義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4.最高法院要求原審法官提出答辯,答辯無理由,判決上訴有理由,原判決撤消,發回
   台中高分院,依原訴訟程序重新審理.
5.告訴人即家屬,不需經苗栗地檢署,直接向台中高分院提出聲請調查證據,以書狀,
   圖檔,視頻影片等,被告即貨車司機同樣可以提出相同的聲請調查證據,一旦發回,
   越快越好
6.台中高分院,認為無法調查,不能調查,以裁定駁回聲請,認為應該調查可以調查,要
   求苗栗地檢署重新調查或補正調查,或法院自為調查
7.重新調查或補正調查時,雙方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及辯護律師同時有在場權
一件最高法院判決可參考
【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6708號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法
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審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準備程
序,迄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審判期日,就曾○坤部分調查共同被告黃○
忠時,並未依前開規定適用人證之調查程序,俾使黃○忠立於證人之地位
而為陳述,致不當剝奪曾○坤對於具證人適格之黃○忠行使詰問權之機會
,而逕以黃○忠所為不利於曾○坤之供述,為其論處曾○坤罪刑之主要證
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適法,且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先po到此,有空再po其餘的
作者: 第四種可能    時間: 2015-4-17 01:00

計畫用信函方式寫給台南市長賴清德,請他基於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大原則,
能夠幫忙協尋貨車司機黃碧祥,轉交本人的e-mail 給貨車司機或他家人,請他或他
家人跟本人聯絡,寫信給賴清德市長,請他幫忙協尋貨車司機轉交本人e-mail一事,
個人認為由女性倫迷寫比較適合,當初小鷹論壇上的倫迷,雲海 bluebeery 小潔 涼子
等看有哪位願自告奮勇幫忙寫,用e-mail寄到市長信箱可能很多人寄,效果可能較差,
用正式信函寄較麻煩,效果可能較好,大概說明本案的來龍去脈,為何要請賴市長幫
忙協尋貨車司機的理由,一. 被害人的基本人權或司法人權沒有受到保障,國家或司法
機關沒有盡到調查職責,查明事實真相,不但被害人自己死的不明不白,連人格權與名
譽權都一併遭到汙衊,還被利用做為誣告他人的工具,當然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二.
這個助理林怡汶如果因為比媽媽嘴咖啡館命案的謝依涵或洪仲秋案的鬼眼上士范佐憲
更加狡猾,更會說謊,更會裝傻,然後就可以逃脫司法制裁,同樣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略舉一二供參考,台南市政府或賴市長要幫忙,實質很簡單,請當地里長去一趟貨車司機家,
留一張紙條 有位先生有重要訊息告訴黃碧祥先生,請黃先生用e-mail 跟這位先生連絡,
或是市府人員打一通電話去他家,將e-mail 念給他家人抄起來,看似簡單,不過可能要跟他
市府人員有後續溝通,說明,要有一些耐性,所以覺得女性倫迷可能較適合

另一個計畫,拍影片上傳youtube,一是對法眼黑與白的許瑋倫車禍專輯的平衡報導,因為那
個專輯基本上是官方片面說法,完全避重就輕,對3分16秒隻字不提. 二是早點拍出來,可請
賴清德市長或市府人員上網看,比較有說服力. 三是重新審理時,聲請調查證據的重點資料
希望最後一個請中壢怪手幫忙,共同完成,本人是到時到場負責講解,說明,要有人負責拍,
需要一部小客車,mini-cooper最好,不然其他也行,一台攝影機,DV或行車紀錄器可能也行,
要有腳架,一些道具,一或二個折疊椅 兩個大號枕頭 兩根155公分木條 一塊木炭 一根粉筆
一個捲尺 找一天星期六或日下午2,3點 事先一星期告知本人, 適合地點在士林北投附近
再告訴你,花一到兩小時應該就夠了,最好能同步錄音,事後剪接一下,上傳到youtube

以上是個人計畫,無時間性,有人配合就共同來完成
作者: 詭譎    時間: 2015-4-17 14:30

已定案再定案的事情,不是計畫實施就有人理
何況再找黃先生一事,事件回歸於平靜
再起波瀾,我想許家不一定想見到吧
有想法很好,但實際面也得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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