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告 發 狀
告發人:XXX 國民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號
住 址:台北市__________________
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487號刑事判決,原第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29號,96年度偵字第190 號),即發生於民國96年1月26日晚間女藝人許瑋倫車禍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0 條提出告發事:
本案兩個重要證據,側邊安全氣囊有爆開,一經調查即可認定,被害人在擦撞護欄時,即被
側邊氣囊保護到頭部,同時也被撞到右側太陽穴部位,必然當場昏迷.助理即被告林怡汶右臉頰擦傷,一經調查即可認定,不是在駕駛座造成的,原第一審檢查官非但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
利的證據,到了判決書還被竄改成右下背擦傷,同有可議.
茲檢附圖檔資料與法務部回函,請貴署重新調查,還被害人清白與公道.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3年 9月 30日
具狀人: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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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179960–法務部部長信箱
法務部部長信箱 (
tpm-hld4@mail.moj.gov.tw)
______君:您好!
您於103年9月17日致本部之電子郵件已收到。您所提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為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因您來信未述明承辦地檢署,致無法移送,如您有具體事證,請逕向該管轄地檢署陳述,檢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
二、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