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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幾點說明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聲明稿已經傳給法務部部長信箱與某些媒體,沒有經當事人同意,
純屬本人個人行為,有人可能認同,有人可能不認同,諸如不尊重許家人之類的看法
  事實與證據證明許瑋倫在撞擊護欄瞬間就被側邊氣囊撞昏,本人不是當事人,聯絡
過的立委辦公室人員,蘋果日報人員都會質疑說,你不是當事人,也沒有當事人同意或
授權,那你要追究什麼,而且案件已過了6,7年了.本人無法連絡當事人,有人能轉
告許家人的,是否願打電話給蘋果日報,東森電視等,表明當事人態度,媒體可能比較
有意願派記者到場.如果當事人心意已定,不願再追究的話,那也沒辦法,個人只能呼
籲,希望,就算不計較許瑋倫個人的公道,人格,名譽,基於社會責任,也應該調查清
楚,否則不但是縱容肇事兇手,也等於縱容無能的檢調,司法人員,下次再發生類似許
瑋倫案件的不幸事件,又是死的不明不白.
星期六下午三點最好的情況是法務部有人到場,也有媒體到場,最壞的情況是除了本人
,沒半個人到場,那也沒辦法,本人會在星期六下午兩點半到大鵬國小旁,等到三點,
有人到場就調查討論,沒人到場就打道回台北,算是雞婆一次.有人認同又有空閒,願
到場的,請於星期六下午三點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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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聲明稿
關於發生在民國96年1月26日的許瑋倫車禍案,已經有民眾用刑事告發狀向法務部所屬原承辦檢察署提出告發,明白指出起訴跟判決事實認定完全錯誤,被害人等同被自殺,任何有法制,有人權的國家都不能容許的,原承辦檢察官依然死不認錯,硬坳到底,拖了十個月仍然不起訴處分,繼續錯誤的起訴書,錯誤的判決主文照抄一遍,承辦股的書記官還跟告發人放話說,你要去找立委,民代,壹週刊,蘋果日報,那是你的權利,一副你能奈我何的模樣,那我們也不用去找立委,民代,壹週刊,蘋果日報,我們直接訴諸社會公評,這起許瑋倫車禍案,或許瑋倫命案,是公訴罪的案件,涉及的是人民的生命權,不只是疑似,而是顯然遭到非法侵害,證據通通在第二天報紙或平面媒體白紙黑字都有報導。
前任檢察總長有時間介入政爭,幫某某人鬥爭立法院長,法務部長有時間對太陽花學運學生展開政治追殺,自己法務部主管,監督的業務卻放著不管,社會大眾不會接受這種爾俸爾祿民脂民膏,領人民納稅錢卻不盡職責的公務員,我們要求法務部出面回應,公開調查證據,時間訂在103年9月20日下午三點,地點訂在新北市萬里區福田妙國山下,大鵬國小旁邊,福田妙國指示牌上去100到200公尺的路段,該路段有現成的紐澤西護欄,不會影響交通。我們要求法務部屆時派負責本案的檢調人員到場,並連絡總代理汎德公司支援一部同型小客車到場配合調查,負責本案的調查人員會調查就當場調查給民眾看,給媒體記者看,是否有到達最高法院說的八九不離十,或是根本一丈差九尺就胡亂起訴,負責人員不會調查,民眾當場教你怎樣調查。
本聲明稿除傳送到法務部部長信箱外,同時傳送到民間司改會,親民黨,台聯黨,民進黨,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TVBS,東森電視,民視,三立電視,並張貼在公民1985臉書,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臉書,法眼黑與白臉書,視同已經完成公開聲明。

        聲明人即告發人 鄭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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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耐心與毅力 令人佩服

有人認可 有人不認可
認可則還存著一絲希望
不認可則不希望舊事重提 挑起傷心處
又或者是討回公道又怎樣.....之類的話

支持 但無法到場 :()  
當初響應活動的幾位重要"幹部" 都不知去向 難聚集了
加上時間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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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颱風來襲,天候不佳,活動取消,僅此告知,若有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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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為你這幾年契而不捨的精神感到佩服,
但也為你約定到臨頭了才說取消感到不解....

這兩種意志是相反的,
有時間不如常去妙居陪陪瑋倫吧
現在一年頭尾,已經很少碰到人專程去陪她了,
有心的話就去陪她一下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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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勢,因為想到有直接了當的方法,不用勞師動眾,若有造成不便,再次敬請見諒
這個小烏龜不用麻煩別人,通通讓開,讓我來就行了
案情有突破時,有機會再去了,各位許瑋倫的粉絲有空當然多多去陪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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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久了 回歸平靜 大家都有自己的事要忙 相信有空的一定會去看看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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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汎德支援一台同型的車,請問你拿什麼實際行動來證明,你的理論是對的呢?
車商不是笨蛋,一台同型的車售價多少,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另外現在電腦科技很發達,請問你為什麼不利用這項科技去證明你的理論是對呢?
電腦模擬的科技,如今已經廣泛應用在工程方面,相信有一定的可靠度了。
MATLAB是一套不錯的電腦模擬軟體廣泛的應用在工程,物理…等領域。
如果第四種可能大大,需要的話,小弟可提供給你。當然還需要靠你自已寫模擬程式了。
去證明你的理論是對以及當時的G力是否已經達到側邊安全氣囊作動的唯一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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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同學你好  王炳忠同學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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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打得再爛一點嗎
為什麼妳看著我  
我卻覺得  
妳看的人
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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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最後一個
本論壇畢竟是別人的地盤,某些事不適合討論,多年來你似乎對此事沒興趣,不過此事有新
的狀況,個人不是倫迷,去福田太遠,你有興趣,意願見個面聊聊的話,可約在台北車站附近,
晚上6-9點,看是你要打給我或留你手機號碼在小鷹論壇上,沒意願當然只有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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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第四種可能
對於你po的帖的內容,我有幾點疑問,可以請你解答嗎?
1、你說瑋倫在撞擊護欄瞬間就被側邊氣囊撞昏。那我請問你第一撞擊點是在駕駛座那邊?還是副駕駛座呢?
2、你說瑋倫在撞擊護欄瞬間就被側邊氣囊撞昏,當時撞擊力道是否有達到安全氣囊作動的條件呢?這點可以請第四種可能,證明一下嗎?
因為我看過國內外的相關論文,都很明確的說明,安全氣囊作動的條件,衝擊力道要到達一定的力道,才會去觸發氣囊的充氣,

[ 本帖最後由 夜晚星辰 於 2014-10-4 0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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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鷹的論壇有PO幾張圖,有興趣可以去看,時速120公里,小角度撞護欄,側向分力90%以上,
側邊氣囊如果沒爆,這家車商或車廠就慘了,搞不好幾萬台車都要召回檢修,當時的車測中心
安全專家,福斯副理,資深修車技師,業者陳金池都說媒體報導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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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說的報導真相是?
為什麼妳看著我  
我卻覺得  
妳看的人
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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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記者隔天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因為搶新聞,沒時間求證,想說撞擊力很大,一噸小車
被15噸大貨車撞到,有如雞蛋碰石頭,照理說應該都會爆,想當然爾,把側邊氣囊有爆開,說
成好像是貨車追撞爆的,又去質疑前方氣囊為何未爆,是未經求證的錯誤報導,之後就沒
有人去注意側邊氣囊有爆開這回事,然後車禍鑑定的太外行,檢察官太打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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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告 發 狀

告發人:XXX      國民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號
住    址:台北市__________________

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487號刑事判決,原第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29號,96年度偵字第190 號),即發生於民國96年1月26日晚間女藝人許瑋倫車禍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0 條提出告發事:

本案兩個重要證據,側邊安全氣囊有爆開,一經調查即可認定,被害人在擦撞護欄時,即被
側邊氣囊保護到頭部,同時也被撞到右側太陽穴部位,必然當場昏迷.助理即被告林怡汶右臉頰擦傷,一經調查即可認定,不是在駕駛座造成的,原第一審檢查官非但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
利的證據,到了判決書還被竄改成右下背擦傷,同有可議.

茲檢附圖檔資料與法務部回函,請貴署重新調查,還被害人清白與公道.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3年   9月  30日
具狀人: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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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179960–法務部部長信箱
法務部部長信箱 (tpm-hld4@mail.moj.gov.tw)

______君:您好!

您於103年9月17日致本部之電子郵件已收到。您所提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為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因您來信未述明承辦地檢署,致無法移送,如您有具體事證,請逕向該管轄地檢署陳述,檢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

二、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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