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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許瑋倫車禍案幾點說明

台中高分檢回函圖檔無法上傳,貼在小鷹的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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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賢找第四種可能
他要我跟你說,他有資料要給你
不過....

好吧,我只是代會轉達而已
不方便置喙@@

[ 本帖最後由 最後一個 於 2014-11-6 20: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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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可傳我email信箱,有發短消息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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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賢的ID(第五種可能)不能發短消息,所以不能把第四種可能的mail給你
小賢要第四種可能的信箱,說有要事找你,以上傳達完畢,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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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去年底向苗栗地檢署告發一事,在此做一個說明
去年11月初接到苗檢的傳票,7號早上11點到苗栗出庭,一個叫唐生智的檢,大概簡單說,一開始
問說告發誰,我說沒指名告發誰,是告發兩個重要證據沒調查,實質當然是告發林怡汶的,再來
問說家屬好像沒反應,你這樣會不會有點...,意思是雞婆,我說總不能每個家屬都要像蔡學良的
母親一樣絕食抗議才叫有反應,這個檢就說,也不是這樣說啦,不過不過...,再來就很囂張講,你
去跟法務部告發沒有用啦,法務部還是轉到我們這裡,你去跟台中高分檢告發也沒用啦,台中
高分檢跟我們是同一邊的,你叫我重新調查重新鑑定,那是不可能的事,根本找不到人鑑定,跟
本沒有人願意鑑定,像哪個哪個案子,根本沒有人要鑑定,也沒有人要當證人啦,我說,阿這個側
邊汽曩有爆開是第二天就知道的事,這個唐生智就說,人家廠商沒義務要把它還原,也沒經費啦
,然後又講到右臉頰擦傷被竄改成右下背擦傷,這個唐生智翻翻告發狀,就說 喔,偽造文書?你要
告他偽造文書?我說我不是當事人,當然沒權利告,但是被竄改是客觀事實,這個唐生智又扯到
別的地方,我是一路晃頭兼吐大氣,我說你們這個檢察官,不是跟2,3十年前一樣,除了問自白,跟
本沒有能力調查實質證據,我是在跟他吐嘲,結果這個唐生智竟然理直氣壯,理所當然回我,可事
實就是這樣,要不然你去請江宜樺幫我們解決,那時江宜樺還沒下台.這個唐生智當然知道本人
很不滿意,又說要不然你去檢察官評鑑會檢舉我,我又沒有怎莫樣!再來就說那就這樣了,我下面
還有別的案子,我說不然你們檢察署有沒有實習檢察官比較有空的,請他查,這個唐生智一臉面
有難色,不置可否,我想說顯然是他上面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都事先喬好的,基於家醜不可外揚
原則,找他地檢署最老油條,最皮最會耍無賴的,出來把你打發掉,我說你既然硬說沒有能力調查
,再講下去也沒意思,那就把它簽結,留個紀錄,然後書記官就印出一張紀錄,一張雙面,前面幾條
也是很不爽,最後一條有直接寫明,告發人指稱檢察官除了問自白,不具備調查實質證據的能力,
然後簽個名,就出來了.

過兩星期,接到苗檢的掛號信,看了當然很火大,一來本人也不是當事人,再來選舉快到了,天氣
冷,快過年了,沒再理會這件事,等過完年天氣變熱,比較有活動力,在此說明一下,也說一下本年
度二項預定工作計畫,因為需要有人幫忙,在此說明.

貨車司機的第一審判決是2008年1月8號對外公布,他的審判期日或言詞辯論庭應該是更早半個
月前,言詞辯論庭的更早至少10天前,法院應該有寄傳票給這個林怡汶,要她當天幾點到第幾法
庭報到,沒有法官會白目到連傳票都沒寄,這個林怡汶顯然是跟她父親跟請的律師商量過,一旦
當天到庭,法官一定叫她要具結,一旦具結要受偽證罪刑事責任,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緩刑,這
個林怡汶顯然是心虛,心裡有鬼,不敢到庭,然後就由她家人向法院回覆,說這個林怡汶因為腦震
盪還沒好,還有近程記憶喪失,精神狀態時好時壞,每天都要做復健治療,還經常要去埔里的醫院
作回診,所以當天無法到庭,本來依照刑事訴訟法287-2條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
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跟釋字582號解釋,這個共同被告林怡汶沒有以
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也沒行交互詰問,她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但是這個法官顯然不敢做出無罪
判決,因為肯定會被罵死,所以他吃定貨車司機是南部鄉下老實人,顯然對法律一竅不通,連律師
都請不起而用公辯,所以跟這個姓江的公辯ㄔㄔㄘㄘ,就把貨車司機違法判決了.但是也留下一
個判決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的尾巴,而且上訴期無限久,非常上訴最久的紀錄是一位王姓
律師14年內聲請了50次才被提起非常上訴.而且撤消發回重審.
法律程序:
1.貨車司機向檢察總署提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理由)書
2.檢察總署分案檢察官審查後,如果認定符合提起非常上訴要件,簽報檢察總長
3.檢察總長也認為符合提起非常上訴要件,以檢察總長名義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4.最高法院要求原審法官提出答辯,答辯無理由,判決上訴有理由,原判決撤消,發回
   台中高分院,依原訴訟程序重新審理.
5.告訴人即家屬,不需經苗栗地檢署,直接向台中高分院提出聲請調查證據,以書狀,
   圖檔,視頻影片等,被告即貨車司機同樣可以提出相同的聲請調查證據,一旦發回,
   越快越好
6.台中高分院,認為無法調查,不能調查,以裁定駁回聲請,認為應該調查可以調查,要
   求苗栗地檢署重新調查或補正調查,或法院自為調查
7.重新調查或補正調查時,雙方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及辯護律師同時有在場權
一件最高法院判決可參考
【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6708號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法
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審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準備程
序,迄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審判期日,就曾○坤部分調查共同被告黃○
忠時,並未依前開規定適用人證之調查程序,俾使黃○忠立於證人之地位
而為陳述,致不當剝奪曾○坤對於具證人適格之黃○忠行使詰問權之機會
,而逕以黃○忠所為不利於曾○坤之供述,為其論處曾○坤罪刑之主要證
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適法,且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先po到此,有空再po其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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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用信函方式寫給台南市長賴清德,請他基於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大原則,
能夠幫忙協尋貨車司機黃碧祥,轉交本人的e-mail 給貨車司機或他家人,請他或他
家人跟本人聯絡,寫信給賴清德市長,請他幫忙協尋貨車司機轉交本人e-mail一事,
個人認為由女性倫迷寫比較適合,當初小鷹論壇上的倫迷,雲海 bluebeery 小潔 涼子
等看有哪位願自告奮勇幫忙寫,用e-mail寄到市長信箱可能很多人寄,效果可能較差,
用正式信函寄較麻煩,效果可能較好,大概說明本案的來龍去脈,為何要請賴市長幫
忙協尋貨車司機的理由,一. 被害人的基本人權或司法人權沒有受到保障,國家或司法
機關沒有盡到調查職責,查明事實真相,不但被害人自己死的不明不白,連人格權與名
譽權都一併遭到汙衊,還被利用做為誣告他人的工具,當然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二.
這個助理林怡汶如果因為比媽媽嘴咖啡館命案的謝依涵或洪仲秋案的鬼眼上士范佐憲
更加狡猾,更會說謊,更會裝傻,然後就可以逃脫司法制裁,同樣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略舉一二供參考,台南市政府或賴市長要幫忙,實質很簡單,請當地里長去一趟貨車司機家,
留一張紙條 有位先生有重要訊息告訴黃碧祥先生,請黃先生用e-mail 跟這位先生連絡,
或是市府人員打一通電話去他家,將e-mail 念給他家人抄起來,看似簡單,不過可能要跟他
市府人員有後續溝通,說明,要有一些耐性,所以覺得女性倫迷可能較適合

另一個計畫,拍影片上傳youtube,一是對法眼黑與白的許瑋倫車禍專輯的平衡報導,因為那
個專輯基本上是官方片面說法,完全避重就輕,對3分16秒隻字不提. 二是早點拍出來,可請
賴清德市長或市府人員上網看,比較有說服力. 三是重新審理時,聲請調查證據的重點資料
希望最後一個請中壢怪手幫忙,共同完成,本人是到時到場負責講解,說明,要有人負責拍,
需要一部小客車,mini-cooper最好,不然其他也行,一台攝影機,DV或行車紀錄器可能也行,
要有腳架,一些道具,一或二個折疊椅 兩個大號枕頭 兩根155公分木條 一塊木炭 一根粉筆
一個捲尺 找一天星期六或日下午2,3點 事先一星期告知本人, 適合地點在士林北投附近
再告訴你,花一到兩小時應該就夠了,最好能同步錄音,事後剪接一下,上傳到youtube

以上是個人計畫,無時間性,有人配合就共同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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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定案再定案的事情,不是計畫實施就有人理
何況再找黃先生一事,事件回歸於平靜
再起波瀾,我想許家不一定想見到吧
有想法很好,但實際面也得考慮進去
https://www.facebook.com/Hong.shao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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